舉辦展銷或展覽的銷售活動的通報義務
簡介
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於本澳舉行之展銷或展覽的銷售活動主辦實體,有義務於活動開始前至少兩個工作日通知消費者委員會。
主辦方義務:
展銷或展覽的銷售活動的主辦方須在相關活動開始前至少兩個工作日,向消委會提供活動的舉行地點、開始和結束日期,以及參展商的認別資料、地址及聯絡方法。而消委會製作了“通報表”供主辦方下載使用。
主辦方應收集參展商的認別資料、地址及聯絡方法,參展商亦應如實向主辦方提供相關資料。
提交方式:
主辦方可親臨消委會辦事處或以電郵方式提交。
法律法規
舉辦展銷或展覽的銷售活動的通報表
常見問題
查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頁
圖文包
